玉山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10       来源:A15 综合政务      选择阅读字号:[ ]     

索引号 000000000-2020-00114 主题分类 机构职能 发布机构 城管局
发布日期 2020-12-10 公开形式 网站 关 键 词 机构职能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玉山县冰溪镇三清东路1号 

        办公电话:0793——2560560

        依    据:关于印发《玉山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玉办字【2019年】53号

      主要负责人 : 陈敏伟

玉山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和市委、市政府同意的《玉山县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玉山县委办公室、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出具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办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山县城市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玉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

第三条 玉山县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草拟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城市管理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拟定各项工作标准,并指导实施。

(二)负责全县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园林绿化、市政公用等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

(三)指导、监督全县城市管理工作,负责包括新划入的城市规划的行政处罚工作,城市建设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工商管理)方面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工作,水利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的行政复议,全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

(四)指导全县重大城市管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五)负责提出城区城市管理方面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城市维护费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参与监督检查;参与制定城市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六)负责城区生活垃圾清扫、保洁、中转及其减量化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处置、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等监督管理;负责县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卫设施及建设项目附属环卫工程的监督、验收; 负责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区主次干道市政设施、路灯照明管理维护,县政府投资的夜景亮化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洗车场管理工作,城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或挖掘审批、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拆除或移动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审核等管理服务事项。

(八)负责城区主次干道道路绿化、县政府投资的公园绿地、古树名木综合管理及县城住宅区和庭院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参与县城住宅区、庭院绿化、县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项目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方案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城区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行政审批工作。

(九)负责制定城市容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燃气(含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其设施的规划、监管;对城市经营和使用燃气等行为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城市燃气改动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区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运营审批、监督管理,以及公共自行车建设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编制智慧城管(数字化城管)的规划,负责智慧城管建设、管理及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工作。

(十三)行使城区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行使城市道路上,车辆未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或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遗撒的违法行为处罚权。

(十五)行使城市规划审批后(竣工验收前)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处罚权。

(十六)行使市场监管方面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十七)行使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行为处罚权和强制权;行使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沥青、油毡、橡胶、里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物质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违法行为处罚权和强制权

(十八)实施与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十九)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全面落实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加强监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有关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指导城市燃气、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等工作;配合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

2.制定完善监管行业的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工作标准,组织开展风险点、危险源排查管控,建立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和电子图。

3.负责监督燃气经营单位对用户燃气使用安全进行指导、宣传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定期检查用户燃气设施,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责划转

新增的职责

1.县城内道路停车泊位和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公共自行车停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2.城市道路上车辆未密闭运输散装、流体物料或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遗撒的违法行为处罚权。

       3.原县城乡规划局行使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原县建设局、具环保局行使的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5.原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使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6.县水利局行使的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7.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的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 玉山县城市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服务股)。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电、档案、会务、财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考核、培训工作;负责来信来访和重要信访件的协调、督办工作;负责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负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宣传工作,起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拟订年度法律、法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报批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环节审核和重大疑难案件处理、上报、备案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督;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参与行政诉讼; 负责全局重要法律文书的审查和把关;负责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调研工作; 负责全局系统普法教育、法制建设、行政调解等工作。

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和办结; 负责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与办理流程的设计、优化、简化; 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宣传、咨询与解答;牵头协调事项办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股室、部门与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及时调整行政服务事项的内容和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做好相关调研和经验总结。

(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股(渣土管理办公室、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拟订市容市貌的专项规划、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市容管理的政策、标准及规范,并监督、检查与实施;指导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街道市容景观规划、建设和治理;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拟订环境卫生的专项规划、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环境卫生管理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的收集、贮存、清运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负责县城区内渣土管理,对城区渣土和其它废弃物进行调配处理;核准渣土运输队伍,规范、监管渣土运输和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核发运输车栖进入管理区域承运建筑垃圾、工程余土的许可证。

负责县城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和户外招牌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 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方案并组织实施; 负责拟订城市沿街道路店招门楣、建筑立面改造提升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城管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公用事业管理股(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12319"城管服务热线办公室)。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维护的组织、监管工作; 负责环卫、路灯亮化、市政、燃气、园林、公共停车场等各项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燃气、园林绿化等行业技术标准的指导和实施;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服务外包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负责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审批、监督和验收,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绿化工程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负责提出辖区内城市管理方面的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城市维护费的年度计划,并对执行情况参与监督检查;参与制定辖区规划、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审查、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负责运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履行对城市管理责任主体的监督、协调和考评职能,实现问题发现、派遣处置、指挥协调、监督评价等环节的城市管理流程;负责执行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制定的相关标准,对县职能部门(单位)处理城市管理相关工作事项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考核评价,协调相关部门对事件、部件的处置等工作; 负责对现有的数字化城管平台的优化升级,用智慧城管的理念引领城市管理;负责"12319"城市服务热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对城市管理监督考评员的业务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对采集公司和采集员进行管理考核。

配合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好对城市管理综合检查、考评工作;参与全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本系统综合目标管理考核评议工作和局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局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负责局属单位目标管理任务的落实和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人大、政协提案的办理及督促检查; 负责对口县委、县政府的督查工作。

第五条玉山县城市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大队长)1名,副局长(副大队长)2;股级职数 3名,

第六条玉山县城市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共玉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玉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