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行为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12-18       来源:玉山县发改委      选择阅读字号:[ ]     

索引号 000000000/2024-63824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玉山县发改委
发布日期 2024-12-18 公开形式 网站 关 键 词 公示公告

关于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行为的告知书

各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

     为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行为,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保障燃气公共安全,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有关“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要通过健全规则、加强执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要求,为规范瓶装燃气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对瓶装燃气价格行为规范提出如下意见: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存储、充装、运输等业务,加强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配送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重要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应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

二、瓶装燃气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瓶装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以经营成本为基础,结合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瓶装燃气销售价格和服务费用。瓶装燃气的经营成本包含燃气采购成本、生产运营成本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税金等,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做好相关资料的存储和保管。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明码标价应采用现场标价牌或价目表等。同时也可采用报刊、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明码标价内容包括瓶装燃气规格、装量、价格、计价单位。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充装单位以及价外另收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种标价形式所表述的价格内容应当一致。

三、各企业要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平等高价销售液化石油气;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

四、各企业要严格执行统一充装规格、对销售、配送的液化石油气执行明码标价规定,自觉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不得存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液化石油气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标价内容应真实明确、清晰醒目、瓶装液化石油气受上游价格变动需要上调销售价格时,应当提前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五、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单位加强监管,如有违法行为或接到群众举报,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玉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