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横街镇全面禁止家禽散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3-15       来源:横街镇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     

索引号 000000000/2023-38910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玉山县横街镇
发布日期 2023-03-15 公开形式 网站 关 键 词 公示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人居环境整治力度,全面改善横街镇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生态宜居、环境优美的“水韵古镇、恒美横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经横街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2023年3月1日起在全镇范围内禁止家禽散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散养的鸡、鸭、鹅等家禽所有人或管理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管理,将散养的鸡、鸭、鹅等家禽圈养,圈养家禽不得影响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按照相关规定,在农贸市场、游清街、峡电街、桑田大道、周村街及集镇主干道两边设置禁止圈养区,禁止圈养区内村民不得占用公共场所进行圈养。

二、2023年3月20日之后,在禁止散养区范围内散养和禁止圈养区范围内圈养的鸡、鸭、鹅等家禽,将依照《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三、根据《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村民对禁止家禽散养整治工作予以理解与支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
  特此通告!
横街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注释:
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第三十九条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