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交通运输局干部职工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0       来源:交通运输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索引号 000000000/2023-40763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玉山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3-05-10 公开形式 网站 关 键 词 政策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对干部职工的管理、监督与激励,并为干部职工奖惩提供依据,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玉山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及对象

  1.考核原则: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2.考核对象: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含临聘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日常考勤、勤政廉政、工作作风、文明执法、工作实绩等5个方面。

1.日常考勤。考核总分为50分,采取早上8:00,下午2:30签到的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到的,需向所属办公室(局办公室(含县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报告登记去向;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勤情况以中心考勤情况为准。值周领导不定期对工作人员在岗在位情况进行督查,并于次周对上周督查情况进行通报。

2.勤政廉政、工作作风、文明执法、工作实绩等4项指标考核总分为50分,根据干部职工平时表现以及结合干部职工评议确定考核得分。

  三、考核方式

干部职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考核领导小组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1.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次;8089分为“称职”(合格)等次;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得分低于60分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够好,在日常工作中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现象2次以上的; 

工作责任心不够强,责任差错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当年受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的;

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威胁、敲诈行为,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在履行公职中吃、拿、卡、要,态度恶劣,作风蛮横,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行为3次及以上的; 

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因打架、酗酒闹事,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当年受行政记过以上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四、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作为干部职工评优评先、奖惩的依据。

2.年度考核排名靠前的干部在干部提拔、使用、推荐时予以优先考虑。

3.对年底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90%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对年底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按照50%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对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进行约谈,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予以调整岗位

4.在职人员未经单位同意私自外出兼职或进行其他有偿服务或未办理借调手续外借的,第一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发放,从第二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

5.病事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以下规定执行:

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内、工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在职人员(不含身患重症人员)连续病假两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90%发放,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70%发放。

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发本人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基础性绩效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1.75天);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

6.迟到、旷工处理

无故迟到3次按旷工1天处理,无故缺席按旷工处理,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班子成员和股室负责人工作安排的,每次按旷工1天处理,每旷工1天扣除0.5分,并扣除日奖励性绩效工资(日奖励性绩效工资=月奖励性绩效工资÷21.75天)。

7.受行政刑事处分人员待遇问题

受劳动教养、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治安拘留及刑事处罚的,处罚期间在职人员停发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停发离退休生活补贴。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享受标准继续发放,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