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09       来源:交通运输      选择阅读字号:[ ]     

索引号 000000000/2023-48501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玉山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3-11-09 公开形式 网站 关 键 词 政策文件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共上饶市委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上饶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和相关实施细则,《江西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上饶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以及各有关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我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玉山县交通运输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四条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和落实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严防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条  玉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所属有关行业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玉山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全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指导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权限范围内公路管理与养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玉山县交通运输局内设室、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

1.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常识。

2.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4.健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5.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6.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督促企业和有关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7.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督促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落实情况评估。

8.完成局党组、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八条  玉山县交通运输局内设相关股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

1.组织向局党组、行政汇报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重要事项,督促检查局党组、行政决议的贯彻落实。

2.综合协调局有关安全生产重要会议的筹备和重要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的组织工作。

3.负责局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文件、汇报材料、领导讲话的审核、印发工作,负责重要信息的审核、向上级有关机关报告工作。

4.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宣传报道工作。

5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6.负责指导监督交通运输级层面的行政执法工作,指导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全交通运输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7.协同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指导公路治超工作。

8.协同有关科室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重要规章的宣贯工作。

9.承担权限范围内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水上交通、船舶(渔船)检验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备案登记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机构及其他安全生产条件审核,需由上级机关审批的,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和转报工作。

10.加强对县局本级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的预算资金保障。

11.负责本单位(包含办公大楼、托管的国有资产及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职责组织或参与拟订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政策、制度和标准,并组织或参与监督落实。

2.指导监督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按安全生产“三个必须”要求,指导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相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4.统筹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应急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落实应急管理责任。

5.组织或参与拟订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路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参与涉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规划编制,指导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体系建设。

6.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开展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路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7.组织全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应急的综合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和分析工作,组织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建议。

8.指导全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9.承担局安委办应急的日常工作。

10.指导督促权限范围内公路、水路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有关单位、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11.负责统筹涉及多部门承担的行业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重大安全事故、特殊状况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条  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

1.协助指导道路运输、港口、水路运输和权限内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2.协助指导权限内公路建设、养护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权限内公路完善安全设施、标志标线并做好养护管理。

3.协助指导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加强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4.承担统筹权限内公路、水上和道路运输行业应急体系建设等事务性工作,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承担权限内公路和道路运输、港口、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的综合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和分析的事务性工作。

6.承担统筹农村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和道路运输动态监测等事务性工作。

7.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权限内公路水路发展规划。

8.承担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统筹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多部门的基本建设管理、工程安全等综合性工作。

10.按规定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1.负责公路建设项目和权限范围内公路养护作业实施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2.承担、监督、协调全农村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工作。

13.负责起草、修订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安全保通应急预案,按权限负责指导、监督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和应急保通工作。

14.承担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

15.承担道路客货运、水路运输行业相关的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应急物资、重要节假日运输和紧急道路运输的事务性工作。

16.承担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承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持、保障、维护工作。

17.负责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及新兴业态等行业管理工作。

18.负责起草、修订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港口经营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按权限组织实施道路运输应急处置工作。

19.协助指导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0.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应急物资、重要节假日运输和紧急道路、水路运输工作。

21.完成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2.负责县本级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交通工程建设市场和工程安全监督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按照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各执法中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1)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违规经营行为的执法检查,维护辖区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负责打击辖区内道路运输非法经营行为。(2)负责超限检测站、卸货场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路面超限超载车辆的执法检查工作;负责货运源头装载企业超限装载行为的执法检查工作。(3)负责权限内公路工程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工作;参与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任务;参与实施公路工程质量安全行政监督检查。(4)加强全县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和保护好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实施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安全、畅通,管理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负责制定本县恶劣天气、泥石流、雨雪冰冻天气等损害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5)负责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违规经营行为的执法检查,负责打击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非法经营行为。(6)负责水上交通运输违规经营行为的执法检查,指导监督水路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工作。(7)负责受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查处、投诉、处罚、检查、强制等方面案卷的完善及归档工作。

3.依法承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实施。

4.承担指导海事管理、船舶检验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5.负责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加强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行政执法工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权限内在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8.按规定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交通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9.发布权限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预警和全县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10.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1.负责草拟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办法,制定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文书等;负责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管理、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法制宣传等工作;负责单位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工作。

12.承担县本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工作,负责协调辖区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开展水上搜救应急演练,按规定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水上事故调查处理。

13.完成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县本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负责本地区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执行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依法履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四)按照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安全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和办理机制,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六)定期分析本辖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督促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有效管控重大风险。

(七)依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报送事故信息,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职责。

(九)结合玉山县区域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和补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县本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明确具体承担安委会办公室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安委会领导下各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县本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安委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在各重点时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上级安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县本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通报、预警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县本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应急值班工作,按权限做好所辖范围内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县本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县本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由有权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职权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