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气象局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08       来源:玉山县气象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索引号 000000000/2024-54148 主题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玉山县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4-04-08 公开形式 网站 关 键 词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事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和有利监督的原则依法办事公开。应当按照办事公开的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公开办事内容、办事过程和办事结果。对公众普遍关注和涉及其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三条 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二)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产业政策价格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项目立项、行政许可和行政服务事项办理的条件、程序、过程、时限和结果;

  (四)投诉举报电话;

  (五)服务承诺、政府信息(政务)公开的相关制度;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局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本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详见本单位编制的《玉山县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八条 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玉山县政府信息网(http://www.zgys.gov.cn)上公开的信息;

  (二)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按下列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者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分管领导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同时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被追究责任的股室和个人,应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映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玉山县气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