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党员干部履职担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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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00000/2021-12006 | 主题分类 | 政务动态 | 发布机构 | 玉山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关 键 词 | 政务动态 |
关于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和激励机制
鼓励党员干部履职担当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激发和保护全局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活力,营造改革创新、敢于担当、积极履职的良好氛围,推动司法行政中心工作、重点工作高效率推进、高标准落实,依据有关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科股室处所及其工作人员(包含聘用、借调和挂职人员),重点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容错免责机制和激励机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崇尚实干、鼓励创新,激励担当、包容失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章 容错免责的条件
第四条 局属各科股室处所或个人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观上勇于担当、敢于作为、积极改革创新,但客观上出现失误,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尚未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和恶劣影响,且没有为自己、他人和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容错免责:
(一)贯彻落实局党组决策部署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上级政策无明确规定,有利于改革创新和全局发展大局的;
(三)决策程序和执行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受自然风险等不可抗因素影响的;
(五)为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主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积极破解困难问题的;
(六)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三章 认定容错免责的程序
第五条 认定容错免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局属各科股室处所或个人认为符合容错免责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向局党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核实。局班子成员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局党组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研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四)反馈。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申请方反馈,并予以答复解释。
(五)公开。对认定符合容错免责的情形,可采取召开会议、书面通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六)备案。容错免责事项材料由局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六条 认定容错免责要严格程序,从严把握,维护机制的严肃性,防止滥用。
第七条 对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的,一般不予容错。
第四章 纠错防错
第八条 对确定容错免责的局属各科股室处所和个人,局党组采取个别谈话、发函提醒等方式,指出错误和问题所在,帮助分析原因,督促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监督落实。
第九条 对同一类问题频繁出现或同一领域集中出现的易错情形,局党组应进行针对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错风险点和问题症结并警示提醒,防止类似错误和问题重复发生。
第十条 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履职担当的同时,严禁打着改革创新和敢于担当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惩治借机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假公济私以及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第五章 容错免责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经确定容错免责的局属各科股室处所和个人,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
(一)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免予扣分;
(三)在干部提拔任用、职称评定等党风廉政审查中,免予一票否决;
(四)在年度考核、评先表优中不作负面评价;
(五)确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六章 干部考核激励鞭策
第十二条 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切实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通过改进年度考核,推进平时考核,构建完整的干部考核工作制度体系。体现差异化要求,合理设置干部考核指标,改进考核方式方法,增强考核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调动和保护好局属各科股室处所、各层级干部的积极性。完善政绩考核,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防止不切实际定目标,切实解决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等突出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强化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使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的干部得到褒奖和鼓励,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受到警醒和惩戒。加强考核结果反馈,引导干部发扬成绩、改进不足,更好忠于职守、担当奉献。
第七章 关心关爱干部
第十三条 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增强干部的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完善和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注重围绕深化党和我局发展等重大任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为干部释疑解惑、加油鼓劲。健全干部待遇激励保障制度体系,做好平时激励、专项表彰奖励工作,落实体检、休假等制度,关注心理健康,丰富文体生活,保证正常福利,保障合法权益。要给基层干部特别是战斗在一线的干部更多理解和支持,主动排忧解难,在政策、待遇等方面给予倾斜,让他们安心、安身、安业,更好履职奉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