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司法局关于防范法官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规定
发布时间:
索引号 | 000000000/2021-13818 | 主题分类 | 政务动态 | 发布机构 | 玉山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关 键 词 | 政务动态 |
第一条 为巩固提升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建立检察官法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预防、发现和查处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保证司法廉洁、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及开除公职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
第三条 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三年内,其他人员离任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二)法官、检察官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三)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从事向案件承办法官、检察官打探案情、协调案件等活动,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四)法官、检察官离任后从事律师职业,利用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拉拢腐蚀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从中牟利;
(五)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利用其原任职单位的社会关系,通过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介绍律师或给律师介绍案源等方式从中牟利,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办理;
(六)法官、检察官被开除后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七)法官、检察官离任后,存在其他违规担任律师、法律顾问或以其他方式充当司法掮客等问题。
第四条 法院、检察院要对法官、检察官加强警示教育,开展离任预防教育,签订离任承诺书。
第五条 法院、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建立信息对接机制。法院、检察院要建立离任法官、检察官动态管理,与司法行政机关实现数据共享。
法院、检察院应建立离任人员名册,在案管系统设置模板,实现离任人员代理、辩护信息自动预警提醒,强化从业跟踪,规范从业行为。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审查律师申请从业材料时,应审查律师是否从事检察官、法官情况。对法官、检察官离任后申请律师实习或执业的,应审查原任职单位认定的从业备案材料,在律师执业证上注明禁业限制。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律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议相关律师协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构成违法违纪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司法行政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律师给予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收回其律师执业证书,同时予以公布并向有关司法机关通报。
第八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