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司法局关于防范杜绝违规参与经营活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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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0000000/2021-13815 | 主题分类 | 政务动态 | 发布机构 | 玉山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关 键 词 | 政务动态 |
玉山县司法局关于防范杜绝违规参与
经营活动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警的要求,巩固提升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我县司法行政系统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山县司法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参与经营活动,主要包括:个人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从事有偿中介等经营活动;与本规定相违背的其他变异方式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严格规范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
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相关规定,在其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四条 严格执行参与经营活动准入报备制度。实行常态化准入备案登记,凡有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活动的,需在第一时间认真填写《玉山县司法行政系统公职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活动登记表》,客观、真实反映参与经营活动的地点、行业类别等情况,全局实行建档立卡、动态监管。
第五条 定期开展清理核查工作。县局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行业系统联动协查机制,积极运用大数据筛查办法,采取“部门甄别、现场查看、走访调查”等方式,每半年集中对全系统公职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活动情况进行清理,并对干部群众举报的有关线索,迅速进行核查。
第六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坚持“发现预警、告诫劝退”的原则,帮助引导干警家属在行业“禁区”外合规就业、自主创业。
第七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且行业劝退执行不到位的,报局党组研究后及时调整涉及干警工作。
第八条 对违反相关规定,且调整涉事人员岗位不足以消除影响或斩断利益链的,积极向县委汇报,采取组织措施将干警调离司法行政系统。
第九条 对不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活动,或将违规参与经营活动等行为进行发展、延伸、变异的,根据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