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司法局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索引号 | 000000000/2021-13681 | 主题分类 | 政务动态 | 发布机构 | 玉山县司法局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关 键 词 | 政务动态 |
为了整顿司法鉴定工作秩序,规范使用司法鉴定人工作名章,特拟定司法鉴定人工作用章管理制度:
(一)本机构聘任、注册,并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由机构统一管理,使用。
(二)司法鉴定人工作名章由机构办公室统一管理,因名章上带有司法鉴定机构及个人执业证编号信息,故鉴定人工作名章仅限于司法鉴定文书签发时使用,不得在鉴定书以外的其它任何形式的载体上使用,机构办公室应严格履行用印程序,做好用印登记工作。
(三)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工作名章只限于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补充意见书》两种鉴定文书上使用。对于某一案件的证明、意见、情况以及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况说明等文字材料,由办公室确认内容后,加盖本“机构”公章,方能出具。
(四)因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机构办公室人员应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原有印章送印章备案的机关登记、销毁。
(五)为确保司法鉴定人工作名章的法律严肃性,司法鉴定人名章不可随意在其它纸张等载体上使用,鉴定人在鉴定文书上签字后,方可使用名章。
(六)对于违反鉴定人工作名章使用原则、规定的情形,经机构领导确认后,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