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 索引号 | 000000000/2025-69784 | 主题分类 | 公示公告 | 发布机构 | 玉山县司法局 |
| 发布日期 | 2025-06-19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关 键 词 | 公示公告 |
玉山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局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管理,发挥辅警在公安工作中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以及《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规定》、《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履职规定》、《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责任追究办法》、《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考核办法》、《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辅警,是指玉山县公安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纳入员额管理,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聘用人员,包括原经过辅警过渡考试合格、纳入员额管理的人员,不包括其他编制外聘用人员。
辅警的招聘、职责、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辅警管理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辅警管理责任。
第四条 用人单位(指局属各警种部门、派出所及有关单位)是所属辅警日常管理监督的直接责任单位。
政工科负责辅警招聘、人员信息管理、教育训练、薪酬审批、表彰奖励等工作。
警务督察大队负责对辅警履行职责、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有关对辅警的举报和投诉,对辅警履职遭受的不法侵害进行调查处理等工作。
警务保障室负责辅警经费保障、薪酬发放、服装装备配发等工作。
办公室(局保密办)负责对辅警开展保密教育管理、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辅警失泄密案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等工作。
科信大队负责辅警专用数字证书的配发,指导、监督辅警正确使用公安信息网和应用系统等工作。
其他有关警种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履行辅警管理的相应职责。
第二章 招聘与解聘
第五条 辅警招聘工作按照《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规定》执行。
第六条 辅警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县公安局会同人社部门统一组织招聘,严格选拔聘用。辅警招聘、调动、辞退一律需经局党委会研究同意。禁止未经统一招聘程序聘用辅警,局属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招聘辅警。
第七条 辅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经教育培训仍无明显改变,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辅警管理规定或者不履行工作职责,经教育仍无明显改变的;
(四)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从事有损公安机关荣誉、形象的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利用辅警身份或者工作便利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
(七)徇私舞弊、擅自行使应当由人民警察行使的职权或者其他滥用职权行为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处罚或者有吸毒行为的;
(九)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十)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辅警辞职的办理程序:
(一)试用期内辞职的,需提前3天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玉山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辞职申请表》;
(二)签订劳动合同后辞职的,需提前30天向所在用人单位提交《玉山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辞职申请表》。《玉山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辞职申请表》均应注明基本信息、辞职原因、拟离职时间等,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人、分管用人单位的局领导审批后提交政工科备案。
第九条 辞职辅警离职当月工资计算方式为:当月15日(含)前离职的,当月工资=(岗位工资+层级工资)×50%+上月绩效工资-五险一金个人部分;当月15日后离职的,当月工资=岗位工资+层级工资+上月绩效工资-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第十条 辞职、辞退辅警应在离职前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收回警服、警用标识、警用证件、警用装备等警用物品。被辞退的辅警,不得再次录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规范辅警离职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批,对因违法违纪离职的,用人单位要主动上报政工科、机关纪委、警务督察大队,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做出相应处理决定。对不及时不主动上报辅警违纪违法情况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将视情进行问责处理。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辅警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保险福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相关规章制度;
(二)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维护公安机关的荣誉、形象;
(四)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
(五)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职责与保障
第十四条 辅警按照职责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十五条 勤务辅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开展行政案件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案件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
(四)协助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 神病人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五)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六)协助传唤、抓捕、押解违法犯罪嫌疑人;
(七)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受困人员;
(八)协助疏导交通、交通管制和交通安全检查,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九)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
(十)协助开展公安办案场所、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十一)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
(十二)参与灭火救援和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
(十三)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法制等宣传教育;
(十四)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十五)参与突发事件处置;
(十六)在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经培训考核后,持准驾资格证可以驾驶与证件规定相符的警用机动车辆;
(十七)协助开展接线查询、参与110接处警工作;
(十八)协助民警驯养警犬及警务使用警犬;
(十九)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
第十六条 文职辅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主要包括: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 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视频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除武器、警械以外其他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十七条 辅警不能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四)公民政治审查,出具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居)住人口证明等审查证明类的工作;
(五)操作人口信息系统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七)审核案件;
(八)保管武器、弹药、警械;
(九)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十)利用民警数字证书、移动终端设备登录公安网,查询 、获取公安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结合玉山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县公安局制定辅警薪酬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其中包含岗位工资、层级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待遇、个人和单位缴纳“五险一金”的费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是所属辅警日常使用、教育、管理、考核、监督的直接责任单位,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用人单位分管领导负重要领导责任;用人单位应对每名辅警明确一名带辅的民警,负直接管理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队伍管理责任台账和工作机制,遇有人员变动的应及时调整并做好交接。
第二十条 辅警被抽调、指派到本局的其他单位或参加专项工作的,期间由抽调单位或专项工作的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原属单位协助管理;被指派到本局以外单位的,由原属单位负责与相关单位衔接落实期间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将辅警与民警进行一体化的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队伍管理制度,强化队伍日常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纪律作风、业务技能、内务条令、行为规范及安全保密等的学习教育,常态化排查队伍管理风险隐患,对问题隐患应及时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开展谈心谈话制度,经常性组织与本单位辅警进行谈心谈话,做到存在违法违纪苗头时必谈,发生群众投诉时必谈,行为反常、情绪低落时必谈,出现工作过失时必谈,受到追责或处分时必谈,有家庭矛盾或生活困难时必谈,及时掌握本单位辅警思想动态,做好教育、疏导、帮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辅警层级管理制度,辅警层级共分为7个层级,由高至低分别为: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五级辅警、六级辅警、七级辅警。层级评定、升降等工作按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层级化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辅警履职期间,按规定穿着辅警制式服装,佩戴辅警标识。勤务辅警在履职期间,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遇有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使用必要的约束性警用器械,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第二十五条 勤务辅警驾驶警务车辆实行准驾资格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辅警驾驶警用机动车辆时应按规定着制式服装,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准驾资格证;准驾资格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不准驾驶与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警用机动车辆;严禁超速、超载、酒后开车;驾驶警用机动车辆时,禁止吸烟、饮食和闲谈;不准将警用机动车辆交给无准驾资格证的人员驾驶:使用警用机动车辆时应注重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七条 辅警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公安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辅警履行职责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辅警履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带辅责任民警和分管责任领导,对其履职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指派辅警从事必须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严禁辅警超越规定职责行使职权。
第六章 请假与销假
第三十条 辅警依法享受年休假、婚假、产假等假期。
第三十一条 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请假审批程序:
(一)辅警非因公外出,必须按规定请假,按时销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确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事前履行请假手续的,事中必须及时补办手续。
(二)请假2天(含)以内的,报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以上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分管用人单位的局领导审批。所有请假必须落实书面签字批准制度。
(三)请病假2天以上须附县级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需要离开本县的,须按请假权限履行报告手续;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期间已有工作任务时需请假的,须按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
(五)执行紧急特殊任务或处在值班备勤状态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第三十三条 建立请销假备案制度。请假2天以上,须填写《玉山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请假销假审批表》,详细说明请假事由,经相应审批后报政工科备案。请假2天(含)以内的,由用人单位自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中弄虚作假,擅自离岗或者假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按照《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培训
第三十五条 辅警培训工作按照《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岗位要求为辅警提供岗前培训、专项培训,按要求加强日常培训管理,教育培训情况作为辅警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的依据。
对上级有关加强辅警管理的规定、文件及工作要求等,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辅警传达学习并落实到位。
第八章 考 核
第三十七条 辅警平时考核按照《玉山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平时考核工作方案(试行)》执行。
第三十八条 考核以岗位职责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辅警思想政治、履职能力、工作态度、工作实绩、纪律作风等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
第三十九条 考核分为专项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其中专项考核又分为试用期考核、晋升考核、合同期满考核。专项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平时考核、 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四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层级、解(续)聘、评先评优、层级升降、薪酬调整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导向,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加大对辅警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实施,试用期、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报政工科备案。
第九章 奖励与抚恤
第四十二条 对辅警的奖励工作,按照《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工作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政工科是辅警奖励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管理奖励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政工科做好奖励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辅警,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一)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成绩突出的;
(二)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处置重大突出事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完成重大活动安全保卫等急难险重任务,成绩突出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落实各项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成绩突出的;
(四)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科学、文明、规范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成绩突出的;
(五)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科技强警工作,有发明创造、科技创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六)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群众工作,服务质量好,群众满意度高,成绩突出的;
(七) 完成其他警务辅助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四十五条 辅警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抚恤待遇,其子女参加辅警招聘时,比照享受公安英烈子女待遇。
辅警在执行公务期间,为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依法享受相关伤残待遇。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 对辅警违纪、违法、违规、违反社会公德等行为,依照《江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实施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辅警在履职过程中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追究用人单位带辅民警、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因管理不到位或指挥、默许、放任辅警发生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一律追究用人单位带辅民警、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十九条 辅警依规履职期间,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因辅警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公安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当事辅警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除辅警以外的其他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日常使用、教育、管理、监督、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县公安局同意招录的其他编制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未经局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各单位不得自行招录其他编制外聘用人员。擅自招录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玉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
玉山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请假销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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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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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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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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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请假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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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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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审 核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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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领导 审 批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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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科 备案登记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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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登记 |
请假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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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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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一式两份,所在单位和政工科各留存一份;
2、请假事由须详细填写,若需离开县城的要写明具体的去向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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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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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辞职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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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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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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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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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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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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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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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签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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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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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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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局领导意见 |
签署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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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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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用人单位确定最终离职日期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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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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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务辅助人员离职交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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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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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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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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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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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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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交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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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办理事项 |
办理情况 |
经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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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还辅警标识、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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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归还配发制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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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删除门禁识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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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需要交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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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公安局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