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市辅(协)助管理考评办法

发布时间:2025-06-19       来源:A35 公安、司法      选择阅读字号:[ ]     

索引号 000000000/2025-69787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玉山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5-06-19 公开形式 网站 关 键 词 公示公告

玉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城市

辅(协)助管理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城市管理队伍,根据《上饶市城市管理条例》《上饶市城管管理执法辅助(编外聘用)人员考评办法》等规定,强化监督考评,有效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考评办法。

第二条 玉山县中心城区城市管理执法辅(协)助人员及其劳务派遣(外包)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玉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城市管理执法辅(协)助人员的考评主体单位,按照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城市管理执法辅(协)助人员及其劳务派遣(外包)企业进行考评。

第四条考评范围包括玉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所涉及的行政执法管理区域和业务类别。

第五条 由考评小组对城市管理执法辅(协)助人员及其履职情况或效果等进行考评,采取日常考评、随机检查、专项检查、明察暗查等方式进行考评并通报。按照每分值30元扣计。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辅(协)助人员及其劳务派遣(外包)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纪律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如下规定:

1、公司招聘的人员需编入城管执法辅助人员队伍的,经大队面试符合相关条件后方可执行。经面试合格后新进的队员公司应当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入职后公司要定期给队员进行培训(业务和综合素质等),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由大队进行督查每少一次扣30分,保证每天在岗人数和服务时间不得少于规定要求,在岗人数不足或未达到规定服务时间的,公司要及时主动上报缺一人每天5分;大队采取不定时抽查的方式对其实际在岗人数和服务时间进行督查,未达到要求的在岗人数(公司未上报或瞒报)每人每次10分。公司有人员辞职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未及时补齐的5个工作日后加倍扣分每人每天扣10分。

2、公司未经大队同意,不得对已编入各中队的执法辅助人员进行岗位调动、服务时间调整等影响中队工作的行为,各中队如有辞职缺队员时公司要及时补充,补充的队员不得从其它中队、办公室内勤调换,未经大队同意调动队员、调整服务时间每人每次5分。

3、严格执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凡迟到早退每人每次1分。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迟到或早退半小时以上的按照缺岗处理,缺岗一次每人扣2分;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每人每次10分。

4、所有队员上岗时,必须保持正式仪容仪表,按规定统一着装不得佩戴城管执法或综合执法等与城市管理执法相关的标志),不按规定着装的每人每次2分男队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剃光头等,女队员不得化浓妆染指甲,披头散发等,若有人违犯每人每次3分

5、管理巡查中吸烟及手或耳后夹烟的、吃食物每人每次3分。

6、管理巡查中搭肩挽背的、嬉笑打闹的,袖手,背手或手插衣裤口袋的每人每次2分。

7、着制服围观他人游戏、打牌、下棋等,每人每次3分。

8、言语粗鲁、脏话、出言不逊每人每次3分。

9、工作时间内玩手机、玩游戏、炒股票、淘宝、看与工作无关视频等,每人每次2分。

10、智慧城管队员工作牌上班时间要正常使用,按规定佩戴,如有损坏遗失造价赔偿,每块200元;队员上班时间工作牌要始终保持运行状态,如人为原因离线,按旷工处理,每人次扣150 ;工作牌因系统故障离线或无法使用,队员上报中队备案后,由中队做好台账,不作考核如正常请假,将依据请假天数扣除相应的当天工资

11不服从中队长工作安排、不作为的队员每人每次扣3分;弄虚作假的,一旦被发现,队员每人每次扣3分,公司每人每次扣3分;值班中出现坐岗、脱岗情况每人每次扣2分。

12、案件未及时处理的每人每次扣1分,案件超时确认每人每次扣1分,案件审核未通过每人每次扣1分。

13、在本路段的管理职责范围内,一旦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本路段的管理队员未能及时察觉并有效劝阻,此类情况若被上级或督查部门发现且予以通报,则将对该管理失职队员进行双倍的扣分处理。

14推搡、殴打管理对象,造成社会负面影响,参与打架斗殴的,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或者不服从管理的,予以退工处理。

15、落实“门前三包”规定情况。保持“门前三包”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有序,无出店经营、占道经营、乱堆乱放、店外作业、乱悬乱挂、乱晾乱晒、乱贴乱画、乱搭乱建等脏乱差、无存留垃圾、无垃圾乱堆放现象。发现未落实“门前三包”规定情况及不予及时处理的一例扣1分。

    16、流动摊点。沿路原则上不设摊点,特殊情况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规范的摊点应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达到文明、规范、整洁、有序。报刊亭(信息亭)按规定经营,不得出店,不得超范围。流动摊点占道经营不予及时处理或超时处理的一处扣1分;规范摊点未按路段标准规范经营不予及时处理的一处扣1分;报刊亭(信息亭)出店或未按照规定经营的一例扣1分。

    17、占道作业。主次干道保持畅通有序,无流动摊点占道经营、占道洗车等现象。出现不符合路段标准或未经审批的占道作业、占道施工、占道装修等现象不予及时制止处理的一例扣1分。

    18、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横幅、小广告。保持区域内的整洁、美观、安全,店面门前、人行道、绿化带、电箱、公交站台等可视区域无条幅、无落地招牌、无乱张贴及乱涂写乱刻画现象。对破损、未批先设不按照审批要求设置的户外广告、灯箱、招牌、条幅、彩虹门、空飘、道旗、橱窗、门楣、促销等现象应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制止、及时报告。未及时制止、劝导的一处扣1分;未及时报告的一例扣1分;不协助执法的扣1分。

    19、未审批道路开挖。未经审批开挖城市道路应及时发现、制止、劝导,及时报告,未批道路开挖、随意破坏路面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处理的一例扣1分。

    20、车辆规范停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类停放,车辆停放整齐,对未按指定泊位停放、占用盲道停放的车辆应及时发现、制止、劝导,及时报告。未及时制止、劝导的一处扣1分;未及时报告的一例扣1分;不协助执法的扣1分。

    21、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沿路建筑物装饰装修和建筑工地施工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设置广告、设置施工围挡,围挡干净整洁;按照规定施工现场出入口路面硬化;按照规定处置建筑垃圾,保持市容整洁、道路通畅、文明安全;对未经批准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占道施工作业、占道堆放物料以及车辆抛洒、带泥遗撒上路行驶等违章行为应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未及时制止、劝导的一处扣1分;未及时报告的一例扣1分;不协助执法的扣1分。

    22、未密闭运输车辆。严禁未加装全密闭装置的流散物体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应及时发现、及时劝导、及时报告。未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劝导的一例扣1分;未及时报告的一例扣1分;未协助查处的一例扣1分;未协助执法的一次扣1分。

    23、毁坏道路及绿化。砍伐树木、侵占绿地,毁坏绿化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及时劝导、及时报告。未及时制止、劝导的一处扣1分;未及时报告的扣1分;未协助执法的扣1分。

    24、乱堆乱放、乱晒乱挂。在树木、灯杆等上钉刻、缠绕、悬挂等破坏绿化有碍市容观瞻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制止、及时劝导并及时报告。未及时制止、劝导的一处扣1分;未及时报告的一例扣1分;不协助清理的扣1分。

    25、对其他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纠正、及时报告。未及时制止、劝导的一处扣1分;未及时报告的一例扣1分;不协助执法的扣1分。

26、城管督办案件、事项的办理,回复未及时的一项扣2分;催回后还不及时回复的一项扣4分。

27、公司要确保装备齐全,配备4辆辅助执法车辆30台执法记录仪,要能够满足正常工作需要;车辆标志清晰,规范停放,不得涂装城市管理执法标识标志;未按规定每辆每周1分。执法记录仪按规定配备齐全,按每台每周5分车辆未按规定配备齐全,按每辆每周扣10分

28、在城市管理辅助服务工作中亮点、创新及成果,经城市管理部门认定的,被县级政府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一次加30分,被市级政府新闻媒体正面报道的,一次加50分;被省级政府及以上官媒正面报道的,一次加100分。同一内容被多次报道的按最高等级加分。如被各级新闻媒体及自媒体负面报道的,一次扣除30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除100分。

第七条 日常考评由督查室牵头负责,根据数字城管APP考核数据和各队室上报的考核数据,形成考评结果(通常每月一次),考评结果经大队领导审核后,报县城市管理局。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