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24       来源:玉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索引号 000000000/2022-25053 主题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玉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日期 2023-01-24 公开形式 网站 关 键 词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依申请公开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局各股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局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局各股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局各股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机关各股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局各股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各股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办公室和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窗口为专门接受信息公开申请的窗口,为申请人提供服务。

办公室负责局信息公开申请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承担局信息公开申请的交办、督办、答复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局受理依申请公开的渠道、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局各股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应当确定一名负责人和适合工作需要的专门人员负责本科室、本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在办公室交办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答复意见。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人需要《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的,可以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点领取或者从政府网站上下载。

第九条 申请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有:

(一)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填写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二)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能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纸张左上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第十条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一条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局各股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在答复依申请公开内容时,要注意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保密工作审查、是否属于国家规定需要的批准、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保密工作审查按照局有关保密规定程序执行。是否属于国家规定需要的批准手续,由局相关股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按照政策规定审查。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局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于同一申请人向本局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六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社会保障等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办公室依申请提供信息,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

第二十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的有关情况应当记录存档,在上报的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认为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设立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申请人对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的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告知调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五)违反信息公开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认为局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取的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