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
索引号 | 000000000/2022-32900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玉山县文成街道 |
发布日期 | 2022-12-13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关 键 词 | 政策文件 |
2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省住建厅联合召开《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据悉,《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我省即将进入依法、依规严格施行垃圾分类工作的新阶段,今后未按规定做好垃圾分类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处罚。
3月1日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正式实施
《江西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将垃圾主要分为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4类,要求分类投放至对应、有规范标志的收集容器。
单位和个人
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
投入对应容器的
由设区的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
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实施后,原则上
设区市不再新建原生生活垃圾填埋场
旅游住宿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根据《条例》规定,未将生活垃圾投入对应容器的,对违法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条例》在具体实施中坚持教育为先、教惩并重的原则,对于轻微违法的,将以教育督促改正为主,不予以处罚。
此外,《条例》针对垃圾分类的收运和处置环节违法制定了更严格的处罚措施。例如,未按要求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或者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专门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模式为“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区域处理”,把农村的生活垃圾拉到市、县的处理终端去处理,减轻农村层级末端处理压力。与城镇区域标配4个分类桶不同,农村地区常规配置的是厨余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桶。在转运频次上,农村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必执行“日产日清”,乡镇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科学确定运输频次;村民可自行收集厨余垃圾用于沤肥,有害垃圾可交村保洁员或自行投放至指定收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