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民转刑”命案责任查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7       来源:文成街道办事处      选择阅读字号:[ ]     

索引号 000000000/2023-43287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发布机构 玉山县文成街道
发布日期 2023-07-17 公开形式 网站 关 键 词 政策文件

关于“民转刑”命案责任查究实施办法(暂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平安中国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视察江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委政法工作会关于开展基层基础提升年活动的部署要求,最大限度压降我市“民转刑”命案发案率,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上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江西省平安建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民转刑”命案责任查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

督促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重视“民转刑”命案防控工作,切实增强“民转刑”命案防控的紧迫感,从源头防范减少“民转刑”命案发生。指导各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牢固树立“命案必防”的责任意识和“命案可防”的工作理念,有效防范、坚决遏制命案发生,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二、查究事项

1.年度发生1起“民转刑”命案,致1-2人死亡的;

2.年度发生2起“民转刑”命案,每起致1-2人死亡的;

3.年度发生2起以上“民转刑”命案,每起致1-2人死亡的;

4.年度发生1起“民转刑命案”,致3人(含3人)以上死亡的;

5.年度发生2起及以上“民转刑”命案,致3人(含3人)以上死亡的。

本办法中“民转刑”命案是指:因民间纠纷引起,由于对之前产生的矛盾纠纷未予以排查调处,或因排查调处不当、不及时等原因,导致矛盾激化,致使一方使用一定手段、方法令对方人员死亡的后果,即由最初的民事纠纷转化为命案的刑事案件。此类案件主要是由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债务、婚恋、医患、建房、邻里琐事等民事纠纷引起。

三、组成调查组

“民转刑”命案调查组由平安办牵头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等有关单位,并视情协调组织、纪检部门联合组成。

年度内发生1起致1-2人死亡“民转刑”命案的,由案发地县级平安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命案开展调查,并将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报市委政法委备案。

发生致3人(含3人)以上死亡“民转刑”案件的,由市平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命案开展调查,负责了解案情、厘清责任、严肃追责、总结教训、督促整改。

年度内发生2起“民转刑”命案的,由市平安办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要对年度内前一次“民转刑”命案县级联合调查组调查过的案件,进行全面复核,查明情况、厘清责任、严肃追责。

四、启动调查程序

1.因民间纠纷引起,纠纷存续期间较长,不属于激情犯罪,且案情简单、情况明了的命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就可以认定为“民转刑”命案的,分层级由市或县(市、区)平安办启动调查程序。

2.疑似因民间纠纷引起,且案情相对复杂,一时难以认定为“民转刑”(本办法所界定的)的命案,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由市平安办组织相关人员通过调取案卷、听取汇报,集中会商的方式,集体研究认定后,分层级由市或县(市、区)平安办适时启动调查程序。

3.“民转刑”命案调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不得影响公安机关正常的侦查工作,不得影响基层党委政府正常的工作秩序,不得影响审判、检察机关正常的审判活动、检察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善后维稳工作。

五、调查内容

1.案发地县级党委政法委是否统筹抓好案件侦破、社会面管控、舆情引导等工作;是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开展命案分析研判和命案警示教育,及时总结教训,找准症结,改进工作。

2.案发地公安机关是否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简要案情、案件侦破及引发命案的原因,并跟踪报告案件进展、总结教训及制定落实整改措施情况。

3.了解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在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检验认定、调查处置、督办指导、联合惩戒等方面的合作是否高效顺畅,案件办理全流程是否合乎规范。

4.了解当地公安机关对案件侦破的全流程各环节所开展工作的详细情况;是否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加强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

5.案发所在乡(镇、街道)党委书记作为当地平安建设第一责任人的履职情况;案发所在乡(镇、街道)政法委员是否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分管政法工作并熟悉政法工作。

6.案发所在乡(镇、街道)综治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实体化建设运行情况;是否组织辖区内各级调解组织、村级干部、调解员、网格员,排查化解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特别是对涉案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是否及时发现、及时调处直至化解。如未能化解,是否及时上报。

7.案发所在乡(镇、街道)派出所队伍建设及民警履职情况;特别是派出所民警在日常巡片走访中是否发现过当事人双方存在积怨纠纷;当事人双方有无因矛盾纠纷而报警的历史。

8.案发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队伍建设和司法所干部履职情况;是否认真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特别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调解请求,是否及时受理、及时调处直至化解。如未能化解,是否及时上报。

9.案发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普法工作开展情况。

10.如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已进入诉讼环节,案发所在地片区人民法庭是否主动融入诉源治理工作大局,在登记立案前告知并引导当事人依法选择适当的非诉方式解决纠纷,为当事人提供纠纷解决方法、情绪疏导、诉讼常识等帮助,积极做好诉前调解工作。

11.案发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基层网格、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组织等建设情况。

12.案发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平安建设工作情况。

13.案件当事人双方个人、性格、家庭、社会关系等有关情况。重点了解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积怨或纠纷,当地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是否及时调处直至化解。如未能化解,是否及时上报。

14.案发所在地县、乡、村三级干部在日常履职、案件办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重点人员管控等方面的履职情况,工作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失职失责行为。

15.无“民转刑”命案县(市、区)和无“民转刑”致人重伤及命案乡(镇、街道)争创活动开展情况,以及上级部署的围绕“民转刑”命案防范治理专项工作开展情况。

16.案发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居、社区)文明乡风建设情况。

17.“民转刑”命案联合调查组认为有必要调查清楚的其它重要事项。

六、调查方式

调查程序启动后,联合调查组要及时进驻案发地县(市、区)全面开展“民转刑”命案调查工作。案发地县级平安办要主动对接联合调查组,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联合调查组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谈话、实地走访、与群众交流、调阅案卷、查看资料台账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展“民转刑”命案调查。

调查终结后,联合调查组要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尽快列出“问题整改清单”和“责任查究建议”两张清单。“问题整改清单”要发给案发地县级平安办,并督促整改落实;“责任查究建议”要发给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七、责任追究

1.年度内发生1起致1-2人死亡“民转刑”命案的,由县平安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负责同志约谈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市平安办将案发所在地乡(镇、街道)纳入重点地区排查整治点,并对其平安建设工作实行挂牌督办。

2.年度内发生2起致1-2人死亡“民转刑”命案的,由市平安建设领导小组领导约谈案发地县级党政分管负责同志,并对县(市、区)年度平安建设工作实行挂牌督办;若2起致1-2人死亡“民转刑”命案发生在同一乡(镇、街道)的,由市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对案发所在地乡(镇、街道)年度平安建设工作实行黄牌警告,并取消案发地乡(镇、街道)年度平安建设先进资格。

3.年度内发生2起以上致1-2人死亡或1起致3人(含3人)以上死亡“民转刑”命案的,由市平安建设领导小组领导约谈案发地县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县(市、区)年度平安建设工作实行黄牌警告,并取消其年度平安建设先进资格;若2起以上致1-2人死亡,或1起致3人(含3人)以上死亡“民转刑”命案均发生在同一乡(镇、街道)的,由市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对案发所在地乡(镇、街道)年度平安建设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4.年度内发生2起及以上致3人(含3人)以上死亡“民转刑”命案的,对案发地县(市、区)年度平安建设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备注:当一个地方年度内发生多起致1-2人死亡的“民转刑”命案时,按照每3起致1-2人死亡折算为1起致3人(含3人)以上死亡的标准计算。

5.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发现有党政干部存在违法违纪、失职失责行为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