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4-03-10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单位的相关信息,特编制《玉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单位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单位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玉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涵盖了本单位的机构职能、有关文件、发展规划、重大决策、政府采购、行政执法、收费项目、应急预案及监督保障措施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办公地址:玉山县冰溪街道玉虹园26号,联系电话:0793-2569987)索取本单位有关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此外,还采用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会议(座谈会、咨询会)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现场查阅点:全县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玉山县玉清大道与林冈山路交叉口东南角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楼政务公开专区;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咨询电话:0793-2553795。
岩瑞镇政务服务便民大厅:玉山县岩瑞镇古城社区政府大院便民服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工作电话:0793-2230238。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单位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必须通过申请程序才可以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1、玉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县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
办公地址:1、玉山县冰溪街道玉虹园26号;
2、玉山县玉清大道与林冈山路交叉口东南角政务服务中心大楼1楼政务公开专区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93-2569987;
传真号码:0793-2569987;
电子邮箱:ysxwjwbgs@163.com;
邮政编码:3347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玉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玉山县政府信息网站下载(http://www.zgys.gov.cn/zgys/c121050/xxgk_jigou.shtml)。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玉山县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
向 单位申请
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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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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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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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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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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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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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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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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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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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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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情
况 |
所需信息内容 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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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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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附后) □ 不申请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当场阅读/抄录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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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到本部门(单位)受理机构当面提出口头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单位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传真。通过传真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对于要件完备的申请,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已主动公开的,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公开范围的,按照申请人要求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载体形式予以提供;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不属于本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对于可以公开的部分,按照申请人要求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载体形式予以提供;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9、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名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10、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三)处理时限
需延期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在14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申请费用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要求,收费标准如下: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者。
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监督电话:2553383,地址:玉山县冰溪街道玉虹园26号,邮编:3347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收费标准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要求,收费标准如下: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