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医疗保障局2022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04-19       来源:玉山县医疗保障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索引号 000000000/2022-22860 主题分类 工作计划 发布机构 玉山县医保局
发布日期 2022-04-19 公开形式 网站 关 键 词 工作计划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重要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5年过渡期内,通过优化调整医保扶贫政策,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统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常态化保障平稳过渡。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既要做到应保尽保,又要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合理确定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标准。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夯实基本保障制度基础,完善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不断提升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不断增强农村参保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本年度计划如下:

    一、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待遇保障政策

  (一)明确农村低收入人口

   1.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

   2.乡村振兴局监测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二)优化调整农村低收入人口资助参保政策

   1.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

   2.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320元/年;

   3.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给予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320元/年,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和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三)优化调整医疗待遇政策

    1.巩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功能。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恢复基本医保公平普惠功能。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执行全市统一的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原贫困口享受的二大类门诊慢性政策(饶卫2017262停止执行优化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确保“两病”患者用药保障和健康管理全覆盖;

    2.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全面落实大病保险普惠待遇政策基础上,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统一为上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为65%;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3.强化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完善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明确救助费用范围,严格执行基本医保“三个目录”规定,按规定做好分类救助。

  (1)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

   ①对特困人员,按100%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

   ②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

   ③对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年度累计超过上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

④对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年度累计超过上饶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以上部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5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

  (2)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住院救助政策予以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对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可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标准待省医疗保障局出台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救助制度后遵照执行。

   二、落实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保障待遇

  (四)确保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

广泛发动乡镇、村(社区)、驻村等基层干部,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重点做好参保动员工作,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台账,确保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人员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脱贫人口,引导其依法依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跨区域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原则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确保待遇接续享受。

  (五)夯实三重制度综合保障能力

坚决防范福利主义,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全面清理存量过度保障政策,取消不可持续的过度保障措施,杜绝新增待遇加码政策。

巩固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实现应救尽救,确保政策有效衔接、待遇平稳过渡、制度可持续。

  (六)做好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监测,建立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

   1.对脱贫人口中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公布的全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进行因病返贫监测;

   2.对农村居民中个人年度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公布的全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进行因病致贫监测。

   四、全面提升农村医疗保障和健康管理水平

  (七)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能力

   1.全面实现市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

   2.逐步建立健全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的医保报销制度;

   3.做好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医保目录动态调整、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卫生资源下沉,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优先选择基本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和药品、耗材,严控不合理医疗费用发生。

  (八)引导合理诊疗降低就医成本

   1.引导农村低收入人口在上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就诊率不低于90%。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农村低收入人口政策范围外(目录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比例不超过10%;

   2.对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医疗救助等倾斜待遇;

   3.对按规定转诊转院就医的,省域内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享受相应倾斜待遇。

(九)保持基金监管高压态势,加大打击欺诈骗保力度。加强对高住院率、小病大养、小病大治等问题的治理,严厉打击挂床、诱导住院、盗刷、虚记、诱导院外购药、过度医疗等欺诈骗保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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