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3-10-30       来源:      选择阅读字号:[ ]     

索引号 000000000/2023-48105 主题分类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玉山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0-30 公开形式 网站 关 键 词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按本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完整、主动公开应公开的局政府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负责。同时,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按本规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制作、提交、发布涉及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应对本处室(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所制作的公文凡属主动公开的应在附注部分注明主动公开

(三)应严格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在局门户网站发布主动公开信息,并做好主动公开信息的维护、更新工作;

(四)应严格按照20个工作日的时限要求,认真办理并依法答复办公室所交办的依申请公开件;

(五)建立完善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档案,及时填写或更新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中涉及本处室(单位)的信息内容;

(六)完成局或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章  公开内容

  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

  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一)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规范性文件;

(三)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统计信息;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六)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

(九)财政资金;

(十)有关工作动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范围: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商请权利人同意后可以公开。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文件拟稿人、保密员在各类非涉密公文拟制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局办公室公文审核人员对公文的公开属性严格审核把关。

(一)未解密的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文件在解密前,对其标题、发文字号、摘要及全文均不得以各种形式对外公开。

(二)未标注密级或未标注公开发布的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文件,在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授权官方媒体发布其有关文件内容之前不得公开。

(三)官方媒体已公开发布的经删改后的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文件的不得公开原版本文件。

(四)已公开发布的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文件没有公开文号的,在公开使用、引用时不得添加文号。

(五)在我局对外网站转载官方媒体已公开发布的中央和市委、市政府文件,需备注转载的官方媒体,有链接的还需同时注明官方媒体原文网址链接,不得从非官方媒体进行转载和链接。

(六)发现涉及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按本规定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开形式、期限和程序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通过局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必须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对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处室需报分管局领导或局保密委员会审核确定;局领导或局保密委员会仍不能确定的,按相关程序拟文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或市保密工作部门申请确定。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网上申请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处室(单位)代为填写。

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可以省略);申请时间。

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法人、其他组织向本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不予受理。向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

第十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受理处室(单位)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受理点接受核实,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核实。

第十条依申请公开件由办公室负责统一收件受理。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后,根据内容转交相关处室(单位)处理。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收到申请后,应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与申请人联系。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未提供相关证件的,能当场更正、告知的应即告知申请人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不能当场更正、告知的,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局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八  对正式受理的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按照要求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拟提供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如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对需要收取成本费用、申请人尚未缴清费用的,不受上述答复时限限制。

十九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书面说明部分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获取途径。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经定密机构审核确认。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收到书面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应作出书面答复,第三方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政府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符合事实的应予更正;本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不收取费用。对属于需要收取成本费的政府信息,受理处室(单位)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收费依据、金额和缴费方式,并在申请人缴清费用后提供信息。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成本费由申请人向局财务部门缴纳,局财务部门收齐费用后应及时通知受理处室(单位)。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非盈利组织或其他公益团体,确有经济困难的,个人凭申请、机构凭有关证明,经受理处室(或办公室)和局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受理处室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  申请办结后3个工作日内,经办处室应将办理单及相关材料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十一章    

二十四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五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