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瑞镇征集《关于衢饶示范区建设征田征地事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07       来源:      选择阅读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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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01-07 公开形式 网站 关 键 词 重大决策公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有关土地征收新规定、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征收相关工作,结合我征地工作实际,起草了岩瑞镇《关于衢饶示范区建设征田征地事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意见及建议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岩瑞镇人民政府。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月7日—2022年2月6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yrzzf@163.com

2.联系电话:0793-2230238

3.邮政编码:334716

4.邮递信件:玉山县岩瑞镇古城社区

附件:《关于衢饶示范区建设征田征地事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决策说明

附件二:《关于衢饶示范区建设征田征地事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岩瑞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7日


附件一

关于衢饶示范区建设征田征地事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决策说明)

一、背景情况和根据

为确保我土地征收政策法规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我此次在结合上位法修订内容的基础上,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江西省资源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制定岩瑞镇关于衢饶示范区建设征田征地事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过程

岩瑞镇关于衢饶示范区建设征田征地事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20221月由自然资源规划局初拟,并发函征求了各有关单位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回复意见均为无意见。

、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

(四)《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做好华侨农场土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3〕116号);

(五)江西省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次制定的岩瑞镇关于衢饶示范区建设征田征地事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3章17条条款,主要包括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土地征收补偿、土地征收安置和其他土地征收补偿工作规定等内容。主要条款如下:

(一)征收土地程序

关于衢饶示范区建设征田征地事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征收土地工作程序进行明确和细化,并对涉及的工作内容、责任对象和完成时限等方面进行明确。

(二)总包干制度

关于衢饶示范区建设征田征地事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条款规定了我镇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总包干制度,并明确总包干费用计取事项、不可预见费计提比例、总包干任务与责任、总包干协议书拟订的审批流程等内容。

(三)征地工作经费

岩瑞镇关于衢饶示范区建设征田征地事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征地工作经费的构成、来源、计提比例和使用范围。征地工作经费由一般工作经费和群众工作专项经费两部分构成,一般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总额的2%计取,群众工作专项经费按征地补偿总额的0.2%计取。

(四)收回国有农业地使用权

岩瑞镇关于衢饶示范区建设征田征地事项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收回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参照收回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

关于衢饶示范区建设征田征地事项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我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开展土地征收工作,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有效保障疫情后经济社会复苏发展项目建设用地。然而,一些地方在执行新法有关土地征收工作规定时,仍然存在征地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征地程序和补偿安置不到位、安置方式单一等问题。为积极衔接和适应上位法有关土地征收新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征地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征收新规定、新要求

   1.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落实依法行政理念,深入学习领会《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新规定,准确把握新要求,及时转变观念、改进管理,做到依法征地、有序征地,切实将土地征收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等重大决策部署保持一致,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到位。

   2.强化征地工作统筹管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是政府行为,岩瑞镇人民政府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筹管理,并对土地征收负总责。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征地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分工、经费落实和工作安排等,确保土地征收工作规范、有序。

   3.严格控制土地征收范围在启动征地前期工作之前,应当就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进行认定,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相关领域专家充分论证,严禁擅自扩大征地公共利益范围。对建设活动确需征收土地的,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对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土地的,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4.严格执行成片开发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要严格按照我成片开发有关规定编制成片开发方案,方案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组织申报。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片开发方案征求意见的组织开展,确保征求意见工作及上报材料真实、准确、合法。

二、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土地征收工作

5.认真履行批前程序。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开展征地前期工作。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发布后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及确认工作完成,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为低风险的,可继续推进征地前期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开展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和办理补偿登记等,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相关前期工作依法完成后,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6.确保程序公开透明。土地现状调查、补偿安置方案等应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前,应结合“预公告”书面通知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参与调查,调查的结果由参与方签字确认。对不到场、又不书面委托他人参加或者到场拒不配合调查确认的,可委托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公证。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复核。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应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听证的权利及期限,适时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充分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并组织做好办理补偿登记等。

7.严格材料审核及申请报批。征地前期工作依法完成后,应当及时组织报批,自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在提出土地征收申请前,应当组织对征地前期工作完成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对少数未签订协议的情况应如实作出说明。经核查通过后,土地征收申请逐级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8.批后实施及落实补偿安置。土地征收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及时足额兑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按征地协议规定的期限落实补偿安置内容等。对未签订协议的,可继续协商推进协议签订工作,经协商仍未能达成协议的,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载明土地征收批准情况、补偿标准、支付方式及复议、诉讼权利和期限等。

9.注重过程取证及证据保全。在组织开展征地工作过程中,应当对预公告、调查确认、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听证和征收土地公告等需要公布或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听取意见等环节,以拍照或摄像等形式记录,确保相关义务履行到位。应建立健全征地档案管理制度,对征收土地工作全过程中的各项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保管,确保各项材料找得到、拿得出、说得清。

三、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10.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协议签订时确定的补偿标准与报批时征收土地方案明确的补偿标准不一致的,报批前应当签订补差协议。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按照所在区片范围法定最高标准执行。

11.保障被征地农民居住权。涉及征收被征地农民住宅的,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一般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安置房安置两种方式,以外的采取宅基地安置或安置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的补偿标准基于市场价格合理确定。房屋部分位于拟征地范围内,该部分拆除后影响房屋连接体安全或者生活使用功能的,应将整体房屋纳入征地房屋补偿范围。对因征收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权和合法住房财产权。

12.规范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要按照土地征收公告以及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不得延期、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不得从征地补偿费用中安排征地工作经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纳入村务公开,接受监督。

13.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渠道。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综合运用货币、留地、社会保险、产权调换、入股分红等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积极探索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征地批复后及时落实保障对象,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

四、强化工作保障及监督管理

14.强化工作组织领导征地工作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岩瑞镇人民政府为土地征收法定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举措,切实加强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发展与保障的关系、依法与速度的关系、维权与稳定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5.健全征地监管方式。健全征地管理方式,探索建立征地管理信息监管,促进土地征收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征地相关工作纳入各地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考核内容。

16.完善矛盾化解机制要综合运用协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多种方式,依法、及时处理征地矛盾纠纷。主动加强与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沟通咨询,帮助群众客观分析利益关系,正确对待意见分歧,有效化解矛盾。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证据提供等相关工作,依法履行协调、行政复议决定及人民法院的裁判。加强法律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特别是社保政策调整后,应该有针对性对历史存量并符合参保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加强疏导,及时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17.做好征地信息公开要按照《信息公开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等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要求,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