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酬勤商贸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时间:2023-09-18       来源:      选择阅读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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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 有效

玉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

                      (玉)文罚字2023〕072801

当事人:江西酬勤商贸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MA391UCL6F

法定代表人:柳**(身份证号码:362323********4215)

住所(住址): 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新建路***号

  2023年6月19日15时57分至17时05分,玉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执法人员杨震(14092321004)、周倩玲(14092321012)在主动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冰溪街道新建路159号的江西酬勤商贸有限公司依法进行检查,该公司正在正常营业。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二楼东南侧设置有出版物经营区块,经执法人员现场统计,该区块摆放有《恐龙小百科拼图》《新课标人教版口算答题卡与应用题》《家庭早教0-1岁》等出版物共416本。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店长丘素招提供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表示无法提供。

2023620日,本机关经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3621日,玉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执法人员对江西酬勤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丘素招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江西酬勤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自20234月起,江西酬勤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增加营业收入,在该公司二楼设置出版物经营区域,摆放出版物416本用于出售截止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416本出版物均未售出,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023720,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 玉 )文综检字〔2023〕06190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丘素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案件来源于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记录江西酬勤商贸有限公司二楼设置有出版物经营区域用于出售出版物的情况,记录当事人对现场检查情况的确认,记录当事人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事实的确认。

2.执法人员主动亮证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照片1份1页,证明执法程序。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1页、江西酬勤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林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江西酬勤商贸有限公司店长丘素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江西酬勤商贸有限公司店具备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资格。

本机关认为,江西酬勤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江西酬勤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公司二楼设置出版物经营区域,摆放出版物416本用于出售。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参照《江西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编号77)的处罚标准: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规,且无违法所得,符合裁量情形中程度较轻,裁量标准: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或没收违法经营的复制产品、违法所得和从事或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023年7月21日,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作出没收出版物416本,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行政处罚

20237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综罚告字〔2023072101号),告知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至2023年7月28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出版物416本,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西省非税收入内部待结算账户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兴市人民法院或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附后)

  玉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

2023728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附相关条款:

  1. 《出版管理条例》(2020年修

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