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2-10-11       选择阅读字号:[ ]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重大决策科学性、民主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如下: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镇(街道)、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公众参与事项的范围,建立相关工作制度,让公众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三条  决策草案形成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起草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决策方案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第四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决策依据、意见反馈途径、联系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理由。

第五条  行政机关要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程序,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认可度。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方式等信息。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六条  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