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玉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山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索引号 | 000000000/2022-29346 | 主题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号 | 玉府字〔2022〕6号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发布机构 | 玉山县政府办 |
关 键 词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有效期 | 有效 |
玉府字〔20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玉山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6日
(此件予以公开)
玉山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食用植物油的轮换管理,根据《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增强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江西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玉山县县级储备粮油静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或参与我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县级储备粮油品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承储企业按县政府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粮油储存品质控制指标要求的新粮替换库存粮油的业务。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应当服从国家和省、市、县有关粮食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保证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拟定县级储备粮油分品种、分库点数量轮换计划,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山县支行联合下达,并对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开展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对承储企业执行轮换政策情况进行年度考核;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山县支行对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的损失、损耗进行审核。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县级储备粮油的银行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含轮换价差亏损补贴)等财政补贴资金,督促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管。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山县支行按照国家、农发总行有关规定及轮换计划,及时发放、收回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具体业务的管理,在轮换计划内根据粮油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工作细则;
(二)根据质量检验结果和储存年限情况,研究提出县级储备粮油分品种、分库点、分年限轮换计划,建议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县政府批复。
(三)将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山县支行联合确定的轮换计划下达给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并组织指导承储企业开展轮换工作;
(四)组织县级储备粮油轮入验收工作;
(五)建立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台账,统计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库点的轮换品种、数量、质量、价格等情况,及时对承储企业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到位,确保计划严格落实;
(六)做好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补贴的申请和拨付,并加强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监管。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工作,协调处理轮换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轮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油政策和相关规定,研究、分析粮油市场动态,把握时机,掌握节奏做好轮换工作;
(二)根据本企业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的品质和入库年限等情况,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本企业储存的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建议;
(三)根据县下达的轮换计划,按时完成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任务,负责对轮入的县级储备粮油进行预验收,并将预验收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负全责;
(四)建立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台账,按时报送县级储备粮油轮换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库贷一致;
(五)全力配合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信贷监管,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贯彻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坚持不断完善轮换管理制度,每年的轮换计划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玉山县支行审定报县政府同意后,下达承储企业执行,每年的轮换的数量原则上为县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左右(突发事件政府动用情况除外),每三年期末或者遇到突发事件由承储企业提出轮换计划(数量、品种、年限),报县农业农村局或县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量等因素,科学制定轮换计划,并统筹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每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对品质发生变化的不宜存粮油或因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不宜存粮,必须及时提报轮换;对宜存粮食中接近品质控制指标或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提报轮换。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应急保供等需要,采取相应方式下达。承储企业根据县下达的轮换计划和市场形势自主决策,轮换计划报县政府或县农业农村局批准后可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或边购边销、随行就市、就地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
第十四条 我县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方式为以下两种
(一)县级储备原粮实行静态轮换管理。静态轮换原则上实行均衡轮换制度,稻谷每个轮换周期为三年,食用植物油每个轮换周期为两年,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考虑品质优劣、市场情况、仓容匹配等情况,在一个轮换周期内可提前或推迟一年安排轮换计划,但所有储备每个轮换周期必须轮换一次,轮入成本根据市场行情报县政府批准。
遇粮油保供稳价、平衡市场供需等情况需要,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山县支行专门下达文件,在轮换计划内指定承储企业轮入、轮出完成时间,其架空期按照专门下达的文件执行。
(二)县级成品粮储备采取动态轮换管理方式。动态轮换是指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承储企业可根据县下达的计划,采取年度内多次轮换或经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同意自主选择轮换时机、数量进行轮换的管理方式,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主要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随行就市、就地销售等方式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至少应保留6年。竞价采购所产生的买方市场交易费和竞价销售所产生的卖方市场交易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入实行报备制度。承储企业在开展县级储备粮轮入工作前,需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备,经书面批复同意后,方可开展轮入工作。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按轮换计划完成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任务后,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山县支行对入库数量、质量和储存库点等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粮油,按验收时储存的仓库、油罐,实行定仓、定罐管理。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在实际轮换中,应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延期)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申请,经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山县支行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县级储备粮油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质量检测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每年秋季普查按国家规定的扦样办法进行现场扦样,仓内封样,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粮油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相关食品安全指标,检查结果由县农业农村局统一汇总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轮入的县级储备粮油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粮油质量、食品安全和储存品质控制标准。对于质量、食品安全或储存品质控制指标达不到标准的粮油,由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共同商定,就地划转为商品粮油,由承储企业自行处理,收回所占用的政策性资金,并全额归还农发行相应贷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储企业负责。承储企业重新轮入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应自县农业农村局下发整改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轮入,如错过收购季节,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山县支行批准,延期至同品种下个收购季节轮入。
第五章 轮换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资金的收支必须通过农发行账户,不得体外循环。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收到县级储备粮油轮出销售货款后,按轮出的数量和对应的入库成本及时归还农发行县级储备粮油贷款。轮入时再按轮入数量和县批准新的入库成本向农发行申请县级储备粮油贷款。确保库贷挂钩,封闭运行。
第二十四条 因政策性(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价差亏损,由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除外),一律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扣回拨付的轮换资金及相关财政补贴费用;造成县级储备粮油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换县级储备粮油;
(二)轮换期间,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品种或储存地点的;
(三)擅自超轮换架空期,或者经批准延长轮换架空期后,到期仍不能完成轮换任务的;
(四)未按规定严把县级储备粮油入库质量关,轮入粮油达不到县级储备粮油规定标准或掺杂使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的;
(五)因人为因素保管不善致使县级储备粮油品质非自然劣变,在正常储存年限内需提前轮换的;
(六)未及时轮换或保管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损失的;
(七)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出现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八)不如实填报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台账或县级储备粮油轮换统计数据,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的;
(九)未轮报轮、转圈轮换,套取补贴的;
(十)挤占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资金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22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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