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统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19-01-08       来源:      选择阅读字号:[ ]     

索引号 000000000-2020-00092 主题分类 决策制度 发布机构 玉山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9-01-08 公开形式 网站 关 键 词 决策制度
文件有效期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质量,减少行政决策失误,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省统计局、市统计局重要工作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研究确定全县统计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统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的设立和修订事项,以及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议、统计调查制度的新建或废止;

  (四)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立案及处理意见的审定;

  (五)涉及统计的重点工程建设、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

  (七)其他对本局工作有重大影响,需要由集体研究、审议、决策的事项。

  依法应当保密的重大事项不适用本规定。凡需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照本局中共玉山县统计局党组工作规则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根据不同决策事项,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决策听证、合法性审查与行政主体决定相结合,严格按法定职能、法定权限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列入会议程序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局各相关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定后,列入局行政会议议程;

  (二)局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局长审定后,列入局行政会议议程;

  (三)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局行政会议议程;

  (四)制定贯彻落实上级重要部署的实施意见,由局长确定后,直接进入局行政会议议程。

  第六条  局各相关部门根据分工,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事项的调查研究、方案起草与前期论证等工作。局办公室汇总审核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并做好拟提请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材料 (资料) 的收集、分发工作;局综合核算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法制服务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局有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备选方案。

  (三)专家论证。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需要专家论证的,局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领域至少3 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四)听取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备选方案提出后,局有关部门应按照决策的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

  (五)举行听证。对涉及行政处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举行听证。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讨论决定前,局综合核算法规科应负责对决策预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方案草拟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策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后,由局长决定。

  提交局行政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局相关部门应当向办公室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建议方案 ( 含备选 ) 及说明;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应进行专家论证的,提交专家论证报告;

  (四)应征求意见的,提交征求意见的综合材料;

  (五)应进行听证的,提交听证报告;

  (六)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本条所列第一至七项材料 , 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情况,可以单项或者多项。

  第九条  局行政会议研究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局长根据其他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的提议,确定会议议题;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三) 会议由局长主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局行政会议组成人员到会;

  (四)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局相关部门到会作决策建议方案说明,并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五)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局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六)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及邀请专家发表意见。意见讨论时,局长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局长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相关决定。

  第十条  局行政会议研究决定重大决策事项时,局办公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局行政会议对重大决策事项作出的决定,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

  第十一条  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来不及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局长直接决定。局长不在时,分管领导应及时向局长报告,按局长授权处置。

  第十二条  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局相关部门应当全面、及时、准确地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并及时向局长和局行政会报告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绝、变通、推诿、拖延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局行政会议研究。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或者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工作不力,致使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全面、及时、准确实施的,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涉及内容,凡法律、法规或者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督办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驻局纪检组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局人事秘书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