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县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
索引号 | 000000000/2022-17970 | 主题分类 | 决策制度 | 发布机构 | 玉山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关 键 词 | 决策制度 |
文件有效期 | 有效 |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我县政务公开工作,增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保障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以下简称“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务阳光透明、决策公开,密切政府和群众关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玉山县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涉及下列议题的会议,可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
1、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2、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规划、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3、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4、其他有必要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问题。
第四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人数与名单由会议主办方提出并确定人选。
第五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较高的参政议政的热情;
2、为人正直,公正无私,善于谏言,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广大党员群众的意愿;
3、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具有相应的民主政治权利。
第六条 利益相关方代表的权利:
1、对拟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搜集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2、就拟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等相关资料向有关单位进行咨询;
3、会上有权要求发表意见。
第七条 安排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的会议,应提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八条 列席代表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以在会前或会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会议主办方反映,由会议主办方进行归纳整理,对代表意见采纳情况和会议决定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席会议的代表。
第九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的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玉山县推进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