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标准
发布时间:
索引号 | 000000000/2023-50572 | 主题分类 | 临时救助 | 发布机构 | 玉山县政府办 |
发布日期 | 2023-12-20 | 公开形式 | 网站 | 关 键 词 | 临时救助 |
文件有效期 | 有效 |
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救助标准与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1.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不低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但是小金额先行救助标准每次不超过500元,同一对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对物资获取困难或应救助对象要求可采取等额实物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
3.特别救助标准每次应当高于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每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