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245号),决定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具体如下:
一、废止文件1件
1.《关于加快推进玉山县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玉府办字〔2022〕96号)
二、修改文件7件
(一)《玉山县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玉府办字〔2022〕80号)
1.将第八条第一款:“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要求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修改为:“依法登记设立,并按要求取得法定中介服务资质”。
2.将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五点“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内的项目且中介服务费用在1万元以内”修改为“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内的项目”。
3.将第三十三条内容全部予以删除。
(二)《关于做好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和上市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玉府办字〔2023〕47号)
1.将三、相关费用计算标准:(一)溢价款中“其中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评估价格由县发改部门在中介超市选取本地五星评估公司评估确定”修改为“其中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的评估价格由县发改部门通过相关程序选取评估公司评估确定,评估价格有效期一年,到期重新评估”。
2.将(四)测绘费“2.房产测绘费:由提供房产测绘服务机构按1.36元/平方米标准收取。”删除该条内容。
(三)《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持续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措施》(玉府办字〔2023〕44号)
1.12条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继续扩面、增量、降价。对到期的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与企业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鼓励县内各银行以更优惠的利率积极投放中长期贷款,引导资金投向科技创新、先进制造业、建筑业、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助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引导鼓励银行机构加强对进入省拟上市后备企业创新产品、优化服务,给予定制化支持。鼓励玉清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直保、非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删除该部分中的“鼓励玉清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直保、非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率不超过1%”。
2.将15条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推动晶科能源(玉山)、华丽丰科技、摘星科技、索利得测量仪器等头部企业做大做强。”修改为“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鼓励引导新能源等新兴产业企业发展壮大。”
3.将17条“以晶科能源为龙头,支持纬科新材料、云天新能源等配套企业发展,做大光伏新能源产业,力争实现新增规上工业企业30家以上,营收过50亿企业1家,规上工业营业收入480亿元。”修改为:“鼓励纬科新材料、云天新能源等配套企业增强自身竞争实力,做大光伏新能源产业,力争实现新增规上工业企业30家以上,营收过50亿企业1家,规上工业营业收入480亿元。
(四)《玉山县扶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实施办法》(玉府字〔2022〕112号)
1.将“一、扶持奖励的对象和依据1.在玉山县境内注册登记并纳税的所有工业企业。”修改为“1.在玉山县境内开展实际经营活动的所有工业企业”。
2.二、扶持办法及奖励政策第一点“1.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分档予以奖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奖励投资额的2%;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投资额的2.5%,对涉及的企业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纳税的县得财力。”删除该部分中的“对涉及的企业奖励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纳税的县得财力”。
(五)《玉山县农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玉府字〔2021〕56号)
1.二、奖补原则第2点“坚持扶优扶强原则;”删除该条内容。
2.将“四、奖补标准(十)加大农业保险和金融信贷支持力度3.进一步推进财政“财政惠农信贷通”“创业贷”“小微贷”等政策性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降低贷款门槛,拓展质押担保方式,简化贷款流程,缩短办理贷款时间。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在“惠农通”合作银行贷款30万元以下的,由符合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予以担保即可,无需抵押。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到期后需要过桥的,借鉴县“财园信贷通”做法,由县玉清担保公司提供过桥资金办理续贷手续。删除该部分中的“农业经营主体贷款到期后需要过桥的,借鉴县“财园信贷通”做法,由县玉清担保公司提供过桥资金办理续贷手续。”
3.删除“四、奖补标准(十一)积极推进农业招商引资1.对招商引资一次性投入农产品深加工、设施种植业、生态农业基地额度在1000万元以上,经核实资金到位、项目实施基本完成,给予引资单位按引资额度的千分之五进行奖励,投资主体除享受既定的招商引资扶持政策外,另在用地指标、基础设施投放、相关费用等方面给予优先倾斜或优惠。 2.对产业基地投资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奖补政策。”内容。
(六)《玉山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产业帮扶实施意见》(玉府办字〔2023〕33号)
1.将“第14条 做好帮扶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依托各类展示展销平台,积极组织新型经营主体参加线下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玉山县名优农产品走进大都市活动,同时发挥涉农电商线上优势,线上线下齐聚力,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持续开展帮扶农产品“五进”活动,推进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继续实施消费帮扶,通过工会经费采购帮扶农产品。”该条内容删除。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用地管理的意见》(玉府办字〔2021〕44号)
1.将五、加强土地供后履约监管:“1.土地受让方在签订入园合同时,须按照1万元/亩的标准缴纳项目建设保证金,项目工程建设完成总工程量50%,返还履约保证金的50%;项目工程竣工通过验收,返还剩余全部履约保证金(均不计息)。发生违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划设计施工、超建、违建、住宅布局建设等),且拒不限期整改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原缴纳的全部项目建设保证金转为违约金,受让方无权主张返还。”该条内容删除。
2.将五、加强土地供后履约监管:3.土地受让方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1)逾期仍未开工建设的,原缴纳的全部项目建设保证金转为违约金,受让方无权主张返还;”该条内容删除。
3.将五、加强土地供后履约监管:3.土地受让方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2)项目已开工建设,但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期竣工逾期达一年以上的,按前述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制定续建计划并在三个月内开工续建,逾期仍未开工建设的,原缴纳的全部项目建设保证金转为违约金,受让方无权主张返还;同时由玉山高新区按照《玉山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与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将受让方列入D类企业。”修改为“(2)项目已开工建设,但未能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期竣工逾期达一年以上的,按前述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制定续建计划并在三个月内开工续建,逾期仍未开工建设的,由玉山高新区按照《玉山县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与分级管理的实施意见》将受让方列入D类企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山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