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府办字〔2024〕27号
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山县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玉山县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5日
(此件予以公开)
玉山县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
实施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我县养老服务提质升级,建立健全人民群众满意的养老服务体系,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饶府厅字〔2023〕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上饶市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升级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饶府办〔2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品质
(一)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构建县城15分钟“养老服务圈”,大力发展家门口的“幸福养老”。完善以街道养老服务中心为枢纽,以社区嵌入式养老院为重点、以日间照料中心为补充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2023年,全县新建2家社区嵌入式养老院,5个日间照料中心,3个社区助餐点;2024年打造7个“一老一小”幸福院,1个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3个嵌入式养老院,5个城市助餐点;到2025年底,所有街道至少建有1个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具备照护托养、日间照料、康复护理、上门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合理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实现社区全覆盖。整合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会餐饮企业等资源,采取“线上线下”、服务重点人群与社会大众相结合的方式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利用农村闲置校舍、老村部等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党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为留守老年人提供“四助”(助餐、助娱、助医、助安)服务。到2025年,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覆盖85%以上的建制村。[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二)丰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供给。严格落实新建居住区按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工作规则,对缓建、缩建、停建、不建或建而不交的,在整改到位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确保配建达标率100%;民政部门参与验收,并由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更新补齐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短板,利用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厂房等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政府投入资源和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可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实行前3年免租,后2年减半或适当收取租金等方式。[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
(三)加强社区资源整合和功能融合。将养老、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场所和功能相对整合,积极利用具备条件的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拓展养老服务空间,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综合性养老服务。推进老年开放大学建设,依托社区教育三级办学机构,大力开展老年教育活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文明办、县委老干部局、县教体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
(四)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制定居家上门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扶持培育一批以照护为主业、辐射能力较强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发展专业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2023年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200户,家庭养老床位20张;2024年底再次完成适老化改造200户,家庭养老床位30张;到2025年底,完成90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引导有需要的其他老年人家庭自主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建立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引导基层组织、乡镇民政服务站、社会组织及党员干部、社区工作者、社区网格员、专业社工、志愿者、亲属邻里等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到2025年底,月探访率达100%。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组织公益培训、网络公开培训课程等方式,开展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政法委、县文明办、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医保局、县残联、县红十字会]
二、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
(五)打造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推动实现乡镇敬老院县级民政部门直管机制。根据农村老年人口发展趋势及特困供养人数,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合理设置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在养老服务中承担兜底线、保基本的重要职责,在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的基础上,探索通过有效形式将剩余床位向社会开放,到2025年底入住率达60%左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六)提升公办养老机构失能失智照护能力。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实现评估结果互认、按需使用。把县福利院打造成失能失智专业照护机构,集中收住县域内特困供养失能失智老年人。积极实施公办养老机构提升改造工程,到2025年底,全县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60%以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卫健委、县医保局]
(七)稳妥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社会化运营。推广“公建公营、公建企营、公建民营、民建公助”等模式,多种方式推进社会化运营。实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可通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向分散供养人员和周边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家庭养老床位以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养老延伸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三、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八)支持普惠性养老服务发展。开展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提供土地、租金和报批建设、财政补贴等支持性“政策包”,支持符合条件的普惠养老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开展普惠养老机构签约工作,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国有养老服务企业建设运营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资源转型为普惠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责任单位:县发改委、金融监管总局玉山监管支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九)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到2025年,通过招商引资、战略合作、本土培育等多种方式,在全县打造1家以上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专业机构,不断夯实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底座和基石。加大融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申请“财园信贷通”贷款支持。按照政策标准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方式,支持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四、推动养老服务专业化发展
(十)深入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有条件的乡镇敬老院、社区嵌入式养老院等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医疗机构,将符合医保准入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2023年,支持县福利院配建一级医院;到2025年底,实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全覆盖。积极发挥长护险试点作用,进一步细化失能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各部门共享;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按规定纳入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支持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整合优化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签约服务,开通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绿色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结合家庭养老床位,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责任单位: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医保局]
(十一)提升养老服务监管效能。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常态化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防范,依托公安部门“涉众性经济犯罪预警研判系统”,建立民办养老机构银行账户信息监管共享机制。推动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开展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卫生防疫、服务质量等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定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全面建立养老机构入院评估、服务协议、风险告知制度和纠纷协商调解机制,依法惩处欺老虐老行为,保障老年人权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委、县公安局、县金融办、县市监局、县医保局]
(十二)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常态化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到2023底,县福利院达到二级或三级等级标准,60%以上的乡镇(街道)敬老院达到一级或二级等级标准;到2025年,评定为一级至二级的乡镇(街道)公办养老机构达到80%以上。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参与等级评定,对民办养老机构参与等级评定获评二级到五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资金奖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
(十三)发展智慧养老服务。依托省级智慧养老平台,加快县、县智慧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建立老年人能力评估数据库,挖掘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实现“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转变。依托省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养老服务需求和供给对接、信息查询、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医保局]
五、加强养老服务要素支撑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老龄工作委员会统筹作用,加强重点工作跟踪调度,及时研究并推动解决养老服务重要事项、重大问题,对进度滞后的进行工作提示和督办。加强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完善相关基础数据,加强部门间涉老数据信息共享。完善养老服务工作综合考核、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评价机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试点示范等挂钩。[责任单位: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五)健全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县财政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状况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加大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力度,保障养老服务财政投入,县福利彩票公益金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并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各地要足额保障公办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重要民生工程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在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巡访关爱、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养老服务人才培训等方面的购买服务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十六)落实各类优惠政策。养老机构经认定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的,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属于小微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税费减免优惠。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服务,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领导小组要督促落实养老机构税费优惠政策,打造公平、开放、有序的养老服务县场环境,推动养老服务市场主体蓬勃发展。[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委]
(十七)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政策支撑体系建设。依托上饶师院、江西医专等院校建立养老护理员实训基地;鼓励支持具有培训条件和师资力量的企业培训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培训工作,申请创建实训基地。2023年全县民政部门组织养老护理员培训达90人次以上;2024年全县民政部门组织养老护理员培训85人次以上;2025年底,全县养老院长和养老护理员培训上岗率达到100%。完善人才激励政策,对在我县养老服务机构专职从事养老护理工作连续满3年的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毕业生(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分别给予不低于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贴。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在养老护理岗位从事工作满2年后,分别给予不低于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岗位补贴。组织开展县级“最美养老护理员”“最美养老院长”等评选活动,有效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可度和岗位荣誉感。[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十八)推动志愿服务组织和慈善公益力量助力养老服务。结合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建设,积极培育各类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完善银发人力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激励回馈机制,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积分兑换、礼遇优待等制度,创造条件鼓励、支持银发人力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促进老年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到2025年,全县为老服务志愿组织达到10支以上,志愿者达到5000人以上。创新完善“五社联动”机制,发动志愿服务资源参加,定期为老年人提供心理慰藉、生活照料、社会融入等服务,引导慈善社会组织通过资源链接面向养老服务机构、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等开展慈善帮扶,打造一批养老服务帮扶项目。推动设立玉山县养老服务专项基金,统筹福彩公益金、慈善资金等各类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为老志愿服务、养老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等工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文明办、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
附件:玉山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
附件
玉山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服务类型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牵头责任单位 |
1 |
物质帮助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县人社局 |
2 |
物质帮助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对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调整 |
县人社局 |
3 |
物质帮助 |
最低社会保障 |
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每月按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子生活保障) |
县民政局 |
4 |
物质帮助 |
高龄津贴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按80-89岁每人每月60元,90-99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
县民政局 |
5 |
物质帮助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玉山县户籍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 |
每人每月50元 |
县民政局 |
6 |
物质帮助 |
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玉山县户籍、年满60周岁的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和特困人员中的失能老年人 |
低保对象中没有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特困人员中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的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20% |
县民政局 |
7 |
物质帮助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具有玉山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具有玉山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
县民政局 |
8 |
物质帮助 |
流浪乞讨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县民政局 |
9 |
物质帮助 |
困难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资助 |
享受特困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低保、脱贫不稳定等困难老年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由政府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 |
县医保局 |
10 |
物质帮助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 |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81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的特别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50元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县卫健委 |
11 |
物质帮助 |
司法救助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依法依规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
县人民法院 |
12 |
物质帮助 |
公证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提供免费或优惠服务,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费用,80周岁以上行动不便的老人提供免费上门法律援助服务 |
县司法局 |
13 |
照护服务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全面开展医养结合与失能老年人评估指导工作 |
县民政局 县卫健委 |
14 |
照护服务 |
分散特困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在家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 |
15 |
照护服务 |
集中特困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
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
县民政局 |
16 |
照护服务 |
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 |
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脱贫户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及其他困难老年人家庭 |
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改造内容包含地面改造、门改造、卧室改造、老年用品配置等七类 |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
17 |
照护服务 |
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经济困难的空巢、独居、失能(失智)、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建立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入住 |
县民政局 |
18 |
照护服务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19 |
照护服务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县民政局 县人社局 |
20 |
物质服务 |
*长期护理保险 |
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 |
失能老年人享受居家自主照料补贴、居家上门护理服务和机构内护理服务。中度失能老年人自主照料补助按照3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重度失能老年人自主照料补助按照45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中度失能老年人居家上门护理费用按照6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给护理服务机构,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家上门护理费用按照9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给护理服务机构;机构内中度失能老年人护理费用按照9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给护理服务机构,机构内重度失能老年人护理费用按照12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给护理服务机构;重度失能老年人居家辅具适配服务费用按照300元/人/月的标准支付给提供护理产品租赁服务的机构。 |
县医保局 |
21 |
关爱服务 |
老年人探访服务 |
居家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失智、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 |
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巡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基层组织、社会组织、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社区网格员等定期开展探访和帮扶服务 |
县民政局 |
22 |
关爱服务 |
意外伤害保险 |
60周岁以上城乡特困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和7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
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
县民政局 |
23 |
关爱服务 |
健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按照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方案的要求,每年提供一次免费的健康体检服务,结合实际开展老年人认知功能初筛服务,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等 |
县卫健委 |
24 |
关爱服务 |
就医便利服务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优先服务 |
县卫健委 |
25 |
关爱服务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 |
符合转诊条件的老年人 |
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为符合转诊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结算清单 |
县医保局 |
26 |
关爱服务 |
老年教育 |
退休和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采取县、县、乡、村四级老年大学的形式开展老年教育,老年开放大学、老年大学(学校)、社区老年教育教学点为老年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减免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学费 |
县教体局 县委老干部局 |
27 |
关爱服务 |
进入文化旅游设施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政府兴办的或支持的公园、景点免购门票,免费进入公共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所 |
县文旅局 县教育局 县发改委 |
28 |
关爱服务 |
乘坐城县公共交通工具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0-65周岁的老年人享受4.5折乘车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县交通运输局 |
29 |
关爱服务 |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可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依法依规享受迁入的基本公共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办理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提供上门人像采集、送证等便利服务 |
县公安局 |
注:标“*”的为我县在省级养老服务清单基础上增加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