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玉府办字〔2024〕57号
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玉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9日
(此件予以公开)
玉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饶府办发〔20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第三条 按照“谁用地,谁负责”“先保后征”的原则,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要求,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解决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第四条 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程序,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政策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因县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 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户籍的在册农民。
被征地农民年龄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之日为基准点计算。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招考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
(二)原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
(三)土地征收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征地时已经按政策规定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户人均耕地超过0.3亩的家庭人员;
(五)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的家庭人员;
(六)不享有被征地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籍挂靠人员;
(七)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不能纳入参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对是否具有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及所涉被征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审。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自然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农户征地协议或征地补偿款发放明细;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认定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三个环节,每个环节必须对拟定的政府缴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
(一)县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征地立项并划定征地范围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携村(居)委会在各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按征地建设项目和《玉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评审表(户)》(以下简称《评审表》)的内容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同时收集本征地农民身份资格需要的各种相关资料,并为建设项目建立综合档案(袋)和为每一被征地户建立“一户一档(袋)”。初审后对拟定的具有享受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资格人员填写《玉山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并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签署审核人意见加盖公章将《评审表》《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等各职能部门对口工作人员,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评审表》和《汇总表》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在所在村(居)委会及村小组公示七天。对身份认定资格有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在村(居)委会及村小组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人意见并加盖公章,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联审。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小组张榜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组织人员填写《玉山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表》,同时将认定人员名单(含《评审表》《汇总表》)报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认定人员名单公示确认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或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农民携带《玉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等相关材料到县社保中心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实行自愿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时已达到或超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条件纳入本实施细则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政府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政府缴费补贴只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不发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应从参保时间开始,逐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逐年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政府缴费补贴按年核定,以每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以下规定参保缴费,财政给予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一)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符合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到县社保中心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审核确认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待遇领取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相关规定延长缴费年限,待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到县社保中心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从审核确认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被征地农民按本实施细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在企业(或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相应政府缴费补贴年限(计算到月)不扣减;被征地农民离开就业单位后未再就业的,应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续保缴费,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期间可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三)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方式,采取个人先缴纳8%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即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40%部分),县社保中心根据个人实际缴费记录,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经审核后将政府缴费补贴(即政府应承担的缴费总额60%的部分)转入县社保中心,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政府缴费补贴。
(四)参保后未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参保后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15年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县社保中心应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及时将政府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账户。政府缴费补贴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
(一)征地时已达到或超过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征地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政府缴费补贴可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对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个人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
(三)未按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被征地农民身份确认后(含当年)〕未及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五条 对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今后年度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因各种原因丧失被征地农民身份的,村(居)委会要及时上报核减,从其丧失被征地农民身份时起,停止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暂时保留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身份资格,不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可按本实施细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退役二年内未及时按规定参保缴费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中的在校学生,在校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暂时保留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身份资格,不扣减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毕业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本实施细则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毕业二年内未及时按规定参保缴费年度,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被认定为被征地农民的大学生因升学将户籍迁入就读学校,毕业后户籍迁回原地自主就业的,可享受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资金、当地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规范使用。
第二十条 征地报批时,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根据拟征地规模和预存标准等因素,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县财政预先交至县财政统一管理账户,然后按项目预先存入上饶市人社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
(二)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社保方案、承诺函、预存资金入账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市人社局审核。
(三)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或未获批准的,县人社局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和最终确定的享受参保政府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以县政府名义向市人社局提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返还申请,拨入县社会保障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生效前根据玉府办字〔2015〕141号文件精神,经三级公示认定合格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已批复的征地项目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尚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仍可继续办理享受政府缴费补贴退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构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召集,县政府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所涉及征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完善相关机制,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落实工作,组织宣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指导调查摸底工作,拟写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和承诺函;申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预存资金返还及被征地农民参保经办管理等工作(其中:1.县社保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参保登记、政府缴费补贴资金的测算及个人账户记入、参保档案管理、待遇计发等工作;2.县就业创业中心负责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技能培训、向被征地农民优先推荐就业岗位等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和勘测界定;审核历次土地征收面积;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公安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资格认定;及时将土地征收批复文件转送到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和所涉征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调查摸底工作。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筹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经费。
(四)县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证工作;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耕地征收前后面积核定,计算土地征收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指导调查摸底等工作。
(五)县公安部门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信息,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的认定。
(六)县税务部门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执行,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
(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委会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参保政府缴费补贴人员名单的核定、张榜公布、确认本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成员、户内征收土地前后人均耕地面积、信息采集、政策宣传、资料收集、建好项目档案和参保户档案、首次参保办理并为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严禁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中违法违纪、失职失责等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28日起实行。《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玉府办字〔2015〕141号)同时废止。
1.玉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2.玉山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评审表
3.玉山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
4.玉山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
5.玉山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