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群体 江西顶格上浮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扣减限额标准

发布时间:2023-12-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索引号 000000000/2023-50878 主题分类 减税降费 发布机构 玉山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12-14 公开形式 网站 关 键 词 减税降费
文件有效期 有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以下简称《公告》)授权,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0号)顶格上浮税费扣减限额标准,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并将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费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扣减方式
1.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上述税款小于24000元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24000元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
3.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示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费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二)扣减方式
1. 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企业按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税费为限;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
3.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上述税费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4.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工作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重点群体的具体范围

(一)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三)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四)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注意事项

(一)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可否叠加享受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既可以适用《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二)纳税人享受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三)《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应予减征的税费如何处理?
《公告》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2023年8月2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四)对纳税人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的资料有什么要求?
1.除脱贫人口无需留存备查资料外,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应当留存《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备查。
2.招用重点群体的企业,应当留存以下资料备查: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