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05       来源:玉山县市监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索引号 000000000/2024-52466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玉山县市监局
发布日期 2024-02-05 公开形式 网站 关 键 词 公示公告

玉市监药化(药)罚决【2023】1222号

当事人:玉山县港汇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1123MA35YYNMU    

住所(住址):玉山县冰溪镇解放中路99号天龙广场2栋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铭                    

        

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来函投诉反映玉山县港汇便利店销售经营的“进口便秘药、进口止痒药水、进口眼药水、进口奶粉、进口swisse保健品、进口补贴、进口鱼油、进口食用酵素”的行为存在违反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山县港汇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有无比敌(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有效期至2026.01,规格:40ml,数量11,单价68/支);BLACKMORES(批号:313462,有效期至:04/07/25,数量1,金额198元/瓶);Full Cream(批号:95703,有效期至:14/04/2025,数量1,金额158元/罐)等10种无中文标识说明书的食品及药品,当事人未能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无中文标识说明书的食品及药品采取了扣押措施。经批准,本局于20231017日对当事人立案,采取了现场检查,询问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店内从事进口食品和药品的销售。现场检查发现的10种无中文标识说明书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总计2082元。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德国铁元液便捷装、SWISSE护肝片、参天眼药水等10种商品获利1800元,当事人未建立商品销售记录,是否有其他违法所得无法查清。当事人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无证经营食品、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识的食品、药品,无证经营食品、药品。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识的食品、药品,无证经营食品、药品的现场情况。

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无证经营食品、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事实。

5、投诉举报信1份,证明当事人被投诉经营场所存在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无证经营食品、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事实。

当事人陈述自己是首次违法、这几年经营困难,请求减轻处罚。2024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玉市监药化(药)听告2023122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无中文标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当事人无证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了无证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构成了无证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鉴于以下情况:1.投诉人分别在当事人广丰、玉山等地的三家店铺均购买了同类产品,我局认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2.该店无主观故意,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3.三年来受疫情影响,至今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无证经营食品、药品,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行为,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证经营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比敌11支,BLACKMORES1瓶)等10种无中文标识说明书的食品及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3、处罚款计3200元整,罚没款总计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至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江西、江西农商)的任一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支付码赣服通缴纳罚没款,或者登陆省财政厅网站的“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德兴市或玉山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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